
相信每位從事HR工作的各位小伙伴都在曾經的工作中遇到過與員工解除合同的情況,有些解除合同的情況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是支付經濟補償金時如何支付,另外支付經濟補償金時是否需要繳納個稅,公司是否需要代扣,面對這些即使是專業從業人員有些時候也會感到迷惑。
不多說廢話,咱們一條一條來解決。
-
哪些情況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首先說一下哪些情況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其實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已經規定的很明確了,如下是摘抄的相關法律法規原文供小伙伴們參考。
勞動法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 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這里HR小伙伴們需要注意了:
-
日常處理勞動合同解除時,需注意是否屬于以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
基本上經濟補償金涉及到的都是非員工主要責任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如果是員工主動辭職、主動提出協商解除、故意違反公司規定等情況,公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
公司需要保留相關證據證明(非公司原因導致合同解除),例如員工辭職信、員工主動提出協商解除的要求提供相關書面申請,違反公司規定的要保留相關違反證據等等。
-
經濟補償金的金額如何計算?
解決了哪些情況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這個問題后,緊接而來的就是如果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金額如何計算的問題。
其實關于這一點,國家的法律法規也進行了詳細的說明。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總結上面的法律法規的意思主要如下
-
經濟補償金按照工作年限計算,工作N年支付N個月工資,N不足整數時,不足整數部分是>0.5的情況則按照1個月計算,<0.5的情況按照0.5個月計算。另外N<=12。
-
月工資標準按照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按照應得工資(工資=基本工資+補貼+加班費+其他)計算。
-
If個人平均工資<最低工資標準,按照最低標準。If個人平均工資>市平均工資3倍,按照市平均工資3倍計算。
-
注意新勞動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在此之前的按照之前的規定,之后的按照新法執行。
在此舉個例子:
公司因業務調整與員工A、B協商解除合同,員工A的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5000元,員工B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20000元,員工A在公司工作13年7個月,員工B在公司工作3年2個月。上一年度市平均工資為5000元,最低工資為1800元。分別計算A、B的經濟補償金。
首先是A,因為工作年限>最高年限12,按照最高年限12計算,
A的經濟補償金=5000*12=60000元
B因為月工資20000>市平均工資5000的3倍,按照市平均工資5000*3計算,另外工作3年2個月按照3.5計算
B的經濟補償金=5000*3*3.5=52500元
-
何時支付經濟補償金?
解決完哪些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及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的問題后,接下來就是經濟補償金支付的相關問題了。
關于何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問題,其實這個問題在勞動合同法中有相關表述。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原則上就是說自工作交接辦理完成后就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由于 “辦結工作交接時”這個表述比較難以界定具體時間,建議各位HR小伙伴在辦理相關事項時,與員工簽訂協商解除合同協議,在協議中明確支付時間、支付金額即可。
-
經濟補償金是否需要繳納個稅?
這個問題其實涉及的是國家個人所得稅相關的法律法規,在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中沒有相關條文,國家的個人所得稅法當中也沒有關于經濟補償金相關的事項,相關法律解釋主要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由上文可以得出,if經濟補償金<市年平均工資3倍,也就是經濟補償金<市月平均工資的3*12=36倍時,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結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最高12年,不超過3倍市平均工資的相關規定,可以得出如果經濟補償嚴格按照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規定進行支付的話,不需要考慮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當然,也有些情況下公司支付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遠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因為公司原因、社會壓力等,支付N+2、N+3、N+4……)這種情況下就需要考慮個稅繳納的問題了。具體法律依據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
1.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3.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4.個人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在計稅時應予以扣除。
也就是說,在經濟補償金超出市年平均工資3倍的情況下,經濟補償金是需要繳納的,具體繳納的計算公式為if經濟補償金>市年平均工資*3,則經濟補償金的應納稅所得額=(經濟補償金-市平均工資*3)
個稅按照工資薪金收入來進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用工作年限(超出12按照12計算)進行平均。
經濟補償金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工作年限-免征額(350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工作年限
再舉個栗子,某公司在進行裁員時分別給予A員工10萬元、B員工30萬元的經濟補償金,其中A員工3年工齡,B員工13年工齡。當地年平均工資為5萬元,A、B分別需要交納的個稅為多少?
A員工:因為A員工的經濟補償金10萬元<當地年平均工資5萬元*3,A不需要繳納個稅。
B員工:B員工的經濟補償金30萬元>當地年平均工資5萬元*3,B員工需要繳納個稅,應納稅所得額為:30萬-5萬*3=15萬
個稅金額為:[15萬/12-350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2=[9000*20%-555]*12=14940元
另外,如果需要繳納社保公積金,個稅計算也是可以進行扣除,例如個人和公司協商將接下來某一段時間的社保公積金一并繳納的情況。
其他情況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
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以上供HR相關的小伙伴們參考,自從入了咱們HR這一行,office用的溜,法律法規弄得清,算數不出錯,財務知識也曉得,員工關系各部門溝通都得要到位,一下變成了全能人才。要想HR做的好,還是要不斷學習才可以啊!